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严格执行高等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提示函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7-22    浏览次数: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市场

监管局关于严格执行高等教育收费

管理政策的提示函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各公办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 求,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监管,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提升教育收 费治理能力,现就严格执行高等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提示如下:

一、各高校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 价格条例》《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管理办法》、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 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制 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杜绝违规收费。

二、各高校要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 落实非义务教育培养成 本分担机制,公办高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 25%

三、各高校要严格执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的教育收费政策,不得擅自增加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延长收费期限、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不得自行决定参照其他收费 标准,不得继续收取或变换名目收取已明令取消和停止执行的收 费。

四、各高校要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 审慎研究确定上 浮学费专业或自主定价的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并保持 相对稳定,防止因收费标准变化而引发舆情和群体性事件。对不 再符合学费上浮和自主定价政策的专业,继续按原相关政府定价 规定执行。

(一)在执行专业学费上浮政策时, 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 专业范围、数量比例、上浮比例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超 比例上浮,不得叠加执行专业学费上浮政策;执行优势专业学费 上浮政策的专业数应以本校当年实际招生专业数为基数,已执行 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专业、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学费上浮政策的 专业数,不得纳入执行优势专业学费上浮政策的基数。

(二)开展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高校, 要从学校办 学质量和招生实际情况出发,对学校确有符合自主确定学费标准 的专业学位,稳慎确定执行自主定价。对符合条件、确需执行自 主定价政策的,要严格限定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范围、超数 量选择专业;在定价前,要严格按规定、按程序, 规范核算教育 培养成本,在不突破教育培养成本 25%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物价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合理确定学费标准,不得随意参照 和借鉴其他学校同类专业收费标准,严禁相互攀比定价;要严格 控制上调幅度和频次,不得过高过快调整学费;要保持自主定价 专业相对稳定,原则上在一个培养周期内不得调整、更换。

五、各高校要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 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在校内公示栏、公示墙等醒目位置及 学校官方网站、校园网的固定栏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依 据,自觉接受学生、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不得在公 示的收费项目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招生章程(简章) 、报考指导 等必须明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待定”“以价格部门 核定为准”等表述代替。收费政策变动后,学校要在招生章程(简 章)发布之前,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招生章程(简章)发布前未核定或未明确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 原则上执行已审批并公示过的原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高收费标 准或自定收费标准。

六、各高校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要严格实行新生新 办法、老生老办法。保留学籍复学的学生,按当年注册学籍时 的学费政策执行。

七、各高校要落实稳定教育收费的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宣传 解释,注重强化正面引导,积极争取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理解与 支持。要认真落实对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 困难影响入学就读。要高度关注社会舆情, 建立健全教育收费风 险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学生及家长的合理诉求,确保不因收费方面的问题影响学校稳定 和社会稳定。


八、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将持续加强 教育收费管理,通过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15 热线等平 台,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及社会各方面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 组织开展教育收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对收 费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 损害学生合法权益,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校及责任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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