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政府采购 管理办法》、《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3-12    浏览次数:

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政府采购 管理办法》、《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

       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3 4

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省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购买服务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院财务处(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院各部门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制定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是政府采购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并申报本处室、系部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负责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选择采购方式以及合同签订等具体采购事宜;

(三)负责采购项目的组织验收等相关工作;

(四)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金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以财政厅下发的当年度《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为准),必须依法实行集中采购,并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在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标准的,优先通过指定的电子卖场或框架协议采购。

分散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购〔2014〕1054号)规定执行。分散采购需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成交公告、合同公示等需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及时发布。

第七条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金额标准以下,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自行组织采购,自行采购按学院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八条  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内容、性质和特点,依法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对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对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或者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货物或服务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对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九条  采购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条件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部门应先提出申请,经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一)采购部门应及时按程序申报年度采购预算。对已纳入当年部门预算的采购项目,由各采购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未纳入部门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办理。确急需采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采购部门提供确需采购的依据,提出采购申请,经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落实资金后,由财务处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申请办理

2.经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采购部门编制采购项目需求,启动采购程序;如省财政厅不予批准追加预算,则当年不能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凡纳入年初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于省财政厅规定时限进行采购意向公开,及时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后15日内申报采购计划。

第六章 合同签订、验收与付款

第十二条  供应商确定后,采购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的履行。合同一旦签订,采购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可外聘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验收后,采购部门负责提供付款的相关资料,包括付款申请(签报)、招标采购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等,院财务处负责办理支付。

第十五条  采购部门应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计划申请、批复文件、采购文件、公示资料、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财务处(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进行修订调整的,按照修订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院财字〔20221)同时废止。



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自行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行采购,是指学院各处室、系部使用财政资金开展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以外的采购(包括紧急、涉密采购等)行为。自行采购范围包括:

(一)除框架协议采购电子卖场采购外,集中采购目录内、集中采购金额标准(现行标准:货物单项或批量30万元、服务单项30万元)以下的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现行标准货物单项或批量50万元服务单项50万元,工程单项60万元)以下的采购。

第三条 自行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预算管理

第四条 院财务处(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学院自行采购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院各处室、系部自行采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制定学院自行采购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是自行采购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并申报本部门年度自行采购计划和资金预算,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负责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选择采购方式、组织评审、合同签订、组织验收以及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以及纪委的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 自行采购项目资金应纳入当年预算,并及时申报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对未纳入年度预算的自行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因无法预测、确需紧急采购的项目,由采购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审。

第七条 采购部门应统筹制定采购计划,分类打包采购项目,化零为整开展采购。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自行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自行采购应当由采购部门集体研究后,提出采购需求并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包括采购预算、采购需求、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标准等内容已纳入当年预算的项目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采购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学院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未纳入当年预算的项目且确需采购的,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并落实资金后实施采购。

审计、资产评估、车辆租赁、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保养等类别的采购,按照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要求进行框架协议采购,并严格执行各类项目的协议期限、服务标准及定价原则等约定。

第九条 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自行采购,采购部门应合理确定采购价格,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确定供应商,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实施,其中货物类具备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采购条件的,优先采用电子卖场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具备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采购条件的,优先在中大型连锁超市、大型购物网站官方旗舰店、正规注册的公司等供应商处直接采购

采购预算在2-5万元(不含)的项目,采购结果需经院长办公会同意

第十条 采购预算5-20万元(不含)的自行采购,应当采取询价等方式询价程序如下: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部门牵头组织,小组成员应当包括采购部门、招标采购中心、学院其他有关部门等工作人员,3人及以上单数采购部门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发布询价公告采购部门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编制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根据采购需求确定采购合同条款,经招标采购中心审核后在学院官网发布公告,询价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有效报价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采购合同条款内容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询价小组根据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并出具询价报告,有效报价供应商少于3家的,重新进行询价,询价小组成员需对询价结果签字确认。采购部门将询价结果在学院官网进行公示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部门将采购结果院长办公审定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一条 采购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招标采购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采购部门提供项目采购需求,需求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预算、采购需求、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报价要求、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由财务处(招标采购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接收投标文件及质疑、成立评标小组组织开标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公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等工作

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不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部门将采购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章 合同签订、验收与付款

第十二条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出具验收相关材料。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可外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验收后,采购部门负责提供付款的相关资料,包括评审报告、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采购合同、验收材料、付款申请、发票等,财务处负责办理支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在采购活动中,各部门采购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十六条 在采购活动中,部门采购相关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不得参加供应商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接收供应商任何形式的馈赠;

(三)不得制作带有个人倾向性的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杜绝串通报价;

(四)不得提前透露采购信息、采购方式;

(五)不得透露评审过程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采购相关人员在采购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执行。

十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院财字〔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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