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15年11月19日经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
序言
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于2001年6月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原安徽大学交通分校、安徽交通学校合并组建,与安徽交通干部学校合署办公。安徽大学交通分校1988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置;安徽交通学校始建于1956年,1958年曾升格为安徽交通学院。
在半个多世纪的办学历程中,学院秉承“经世致用、实学报国”的办学理念,坚持“立足交通、服务行业、面向社会”的办学定位,注重内涵发展,建设精品学校,孕育了“勤奋、通达、敬业、乐群”的优良校风,为安徽经济发展和交通行业培养、培训了近4万名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享有“安徽交通黄埔”的美誉。2008年7月,学院被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为安徽省首批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12月,被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安徽交院”),英文译名为ANHUI COMMUNICATIONS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英文名称缩写为“ACVTC”)。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太湖东路22号。学院设有南北两个校区,地址分别是:合肥市青年路114号、合肥市太湖东路22号。学院经举办者批准可视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及其他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办学层次为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在校生7000多人。
第六条 学院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根据学院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在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学院的专业设置以交通运输大类专业为主,涵盖资源环境与安全、土木水利、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财经商贸、旅游、文化艺术等专业大类。专业设置与调整需经系(部)论证和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七条 学院的办学定位是“立足交通,服务行业,面向社会”,办学理念是“经世致用,实学报国”,校训是“勤奋、通达、敬业、乐群”。
第八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为圆形(右图),学院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条 学院校旗旗面为红色,校名位于旗面中间位置。
第十条 学院校歌为《安徽交院校歌》(窦晓光词,王凯东曲)。
第十一条 学院互联网官方网:http://www.ahctc.com。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二条 学院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举办,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对学院行使主管权。学院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十三条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学院管理体制;依据业务主管部门对高职院校的相关要求对学院进行监管和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推荐、任命学院领导;检查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院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监督学院办学行为。
第十四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院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为学院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院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院发展。
第十五条 学院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院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院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在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年度招生总规模、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比例;
(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四)经主管部门批准,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办学成本,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院的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服务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开展高水平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改善;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学院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其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学院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或院务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务会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负责人。院长办公会或院务会的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院下列事务在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二十七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院建立健全院系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代会代表以系、部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职工和青年教师应占适当比例。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教代会每届三年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院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教代会的选举与表决,由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在学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
(三)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和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教代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学代会章程、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审议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选举新一届学生会委员;
(四)讨论学院拟订的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收集学生关于教学、生活、管理等方面的提案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予以答复;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代会代表由各教学单位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学代会每3年为一届,每1至2年召开1次。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共青团在院党委和省直团工委、交通运输厅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学院各级团组织的基本序列为学院团委、系团总支、班级团支部。根据工作需要,院团委设副书记1人主持工作,设立办公室、宣传部、组织部等机构。
(一)团的组织领导按照民主集中制进行,切实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二)团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三)团的委员会要发扬团内民主,活跃团的生活,发挥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内设机构由系(部)、行政部门、教辅机构、院办产业等组成。
第三十三条 系(部)是学院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单位和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接受学院的统一领导。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适时予以调整。学院依法对系(部)进行管理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院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系(部)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权力,保障系(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系(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等,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受学院委托全面负责学系(部)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代表系(部)处理各项行政事务。
第三十八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系(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
第三十九条 系(部)可根据学院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设立教学与研究等下属相关机构,并报学院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第四十条 行政部门是学院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院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和政策执行,面向师生提供公共服务,作为学院窗口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日常联系与沟通。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负责有关行政事务的专项工作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可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内设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组织机构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图书馆、校史馆、综合档案室、网络中心等教辅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办产业,依据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学院鼓励和支持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教职员工通过规定程序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结合学院实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适当聘任非事业编制人员。
学院按照岗位要求,遵循公平竞聘、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政策与合同规定享受待遇。
第四十七条 学院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四)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正确评价;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院规章、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员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按规定程序录取、在本校注册并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制定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学院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正确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学院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院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建社团。学生社团须在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院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院支持校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按规定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与校园
第六十一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依法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六十二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三条 学院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院对占有的国有资产实行学院、系(部)分级监管,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学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合理经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十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八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六十八条 学院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主动对接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的多形式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行业、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行业企业的校企合作,大力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
第七十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内和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开展联合培养、学分互认、师资交流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七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立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集社会力量、育交通英才,全面支持和推动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基金会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各1人、监事3人,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理事、监事依照其章程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2次会议,但有1/3理事提议,必须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员工,以及经学院认定、热忱关心学院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学院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校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按照校友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校友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校友代表选举产生。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院重视、支持院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院办产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主管部门代表、校友代表等组成的专门组织,负责章程的起草与修订工作。
章程的起草和修订需履行以下审议审核程序:
(一)章程起草和修订时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征求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教职工、行业专家和学生代表的意见。
(二)章程起草和修订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三)章程起草和修订的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需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四)章程起草或修订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审定,并征得举办者同意,由法定代表人签发,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章程需修订:
(一)涉及学院登记事项内容变更的;
(二)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三)举办者变更的。
第七十五条 学院在下列情况之一,予以分立、合并或停办。
(一)举办者提出分立、合并或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依法撤销、停办的;
(三)出现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致使学院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院分立、合并或停办时,清算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学院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学院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院登记,公告学院终止。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的基本准则。学院其他规章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